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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4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2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靜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靜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靜惠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2關於宣告刑誤載之處業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規定,定期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最高法院、本院臺中分院、本院臺南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又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檢察官向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即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384號)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惟參照前揭說明,本件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於各刑中最長期以上(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以下(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已逾30年,應以30年計),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1、2、4、7所示之罪之宣告刑與編號3、5、6前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17年8月,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加入詐欺集團而犯相同類型犯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相近(112年11月10日至113年1月10日),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刑罰效果允宜遞減,暨受刑人各罪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235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之併科罰金部分,因不在本件定執行刑範圍,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昭筠法 官 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侑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7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有期徒刑1年(1次)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併科罰金2萬元(2次) 有期徒刑1年(1次)併科罰金1萬5千元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4萬元 犯罪日期 112/12/01~112/12/27 112/12/01~112/12/06 112/12/15~112/12/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8624、43307、43372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69、401、450、469、114年度偵字第2562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897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04、105、121、162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8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997、1432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58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814號 判決日期 114/07/28 114/05/27 114/08/14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997、1432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4557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81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8/29 114/10/15 114/10/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124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412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411號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7月(4次)、有期徒刑8月(11次)、有期徒刑9月(9次)、有期徒刑10月(3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5次) 犯罪日期 112/11/10 112/12/08~113/01/10 112/12/13~113/01/0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80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884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1、44、45、46、51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93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3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臺灣高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073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68號 判決日期 114/08/28 114/07/03 114/11/14 確定 判決 法 院 南高分院 最高法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6440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6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11/04 114/12/18 114/12/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303號 新竹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51號 新竹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90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新竹地院115年度聲字第256號)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12/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967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384號 判決日期 114/11/18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3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01/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185號(115年度執緝字第965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