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58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張健裕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檢紀地114聲他1100字第1149086362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健裕(下稱受刑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3號裁定(下稱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8月,然A裁定附表編號3至50所示之48罪,與本院110年度聲字第661號裁定(下稱B裁定)附表編號1至10所示10罪,合於數罪併罰要件,是受刑人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聲請更定應執行之刑,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民國114年12月5日檢紀地114聲他1100字第1149086362號函(下稱系爭函文)駁回更定應執行之刑之請求,然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所載,如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如將各該不同前案中定應執行之數罪包括視為一體,另擇其中一個或數個確定判決日期為基準,依法就該確定判決日期前之各罪定應執行刑,得較有利於受刑人,以緩和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因合計刑期可能存在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必要嚴苛,自屬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之例外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並綜合判斷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密接程度,及注意輕重罪間在刑罰體系之平衡,考量行為人之社會復歸,妥適調和,酌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系爭函文未考慮上情即駁回受刑人之聲請,於法顯屬未合,更與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未合,為此提起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受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拘束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先例所揭示之法律見解,尚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可言。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持
有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8月確定;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檢察官據以指揮接續執行A、B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並以114年12月5日檢紀地114聲他1100字第1149086362號函覆:受刑人之請求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其應執行刑必要,依前揭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
A、B確定裁定已生實質確定力,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自不得就其中部分犯罪重複定應執行刑等情,否准受刑人就其前開所犯已經判決確定之各罪中,擇其主張為有利之數罪重新排列組合之定應執行刑聲請,此有前開函文、上開各刑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查A、B裁定並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及更定其刑,或有其他執行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其應執行刑必要,檢察官依此否准受刑人之請求、依據A、B裁定所定刑度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自無違誤。
㈡聲明異議意旨固以檢察官所選擇之定刑方式,陷受刑人於接
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主張將A裁定附表編號3至50(即本件附表一編號3至50)所示之48罪,與B裁定附表編號1至10(即本件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10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較有利於受刑人等語。惟查:
1.依受刑人主張之重新組合,就A裁定其中⑴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3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經本院以108年度抗字第210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⑵附表一編號3至50所視之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7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若A裁定前開⑵部分與B裁定(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為組合,再合併定刑,其恤刑利益之執行刑上限為有期徒刑25年8月(即20年+5年8月=25年8月),並未逾刑法第51條第5款之上限30年,即使再予扣減優惠,亦屬有限;是以受刑人主張之重新組合,係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0月、25年8月(合計為有期徒刑26年6月),相較檢察官指揮之接續執行A裁定、B裁定有期徒刑20年8月、5年8月(合計為有期徒刑26年4月),自形式上觀察,非必有利於檢察官指揮之接續執行A、B裁定之結果,難認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有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及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的恤刑目的,或為維護極重要的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的必要。
2.受刑人雖謂因A、B裁定接續執行,顯然不利受刑人,已過度不利評價,悖離數罪併罰恤刑之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云云,惟多個「數罪併罰」或「數罪累罰」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較長,本即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刑法已設有假釋機制緩和其苛酷性,要無不當侵害受刑人合法權益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執行檢察官依據原確定裁定而為執行,復依據一事不再理原則,否准受刑人拆解原已確定之裁定而為重複之聲請,核無不合。受刑人猶執前詞聲明異議,即有未合,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法 官 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進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附表一: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3號裁定附表(A裁定)編 號 1 2 3 罪 名 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6年 犯 罪 日 期 105年9月14日 107年7月14日18時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 106年4月2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06年度審交訴字第201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6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 判決日期 107年2月9日 108年4月11日 108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582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538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715號 確定日期 108年5月22日 108年8月8日 108年11月19日 備 註 編號1至2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3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抗字第210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5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3日 106年4月7日 106年5月5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715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9日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8月 有期徒刑15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5日 106年5月27日 106年6月12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715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9日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15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21日 106年7月19日 106年5月9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715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9日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5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21日 106年4月14日 106年4月25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715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9日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8月 有期徒刑15年8月 有期徒刑15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27日 106年4月28日 106年5月5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715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9日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8月 有期徒刑15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10日 106年5月14日 106年5月15日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715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9日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13日 106年5月13日 106年5月18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715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9日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8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10日 106年6月15日 106年7月23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715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9日編 號 28 29 30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11日 106年4月19日 106年4月21日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715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9日編 號 31 32 33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29日 106年5月4日 106年5月12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715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9日編 號 34 35 3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12日 106年7月24日 106年8月7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715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9日編 號 37 38 39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8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15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25日 106年4月30日 106年5月3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715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9日編 號 40 41 42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8月 有期徒刑15年8月 有期徒刑8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6日 106年6月26日 106年4月21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715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9日編 號 43 44 45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4月 有期徒刑8年4月 有期徒刑8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6日 106年5月28日 106年6月12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715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9日編 號 46 47 48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4月 有期徒刑8年4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25日 106年5月9日 106年6月29日17時10分後某時許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715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9日編 號 49 50 罪 名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24日21時50分後某時許 105年間某日起至106年8月21日2時止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715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9日備註:編號3至50業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判決應 執行有期徒刑20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7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附表二:本院110年度聲字第661號裁定附表(B裁定)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9月17日 108年9月18日 108年5月25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155號、109年度訴字第81號 108年度訴字第1155號、109年度訴字第8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30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22日 109年6月22日 109年7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7月22日 109年7月22日 109年8月11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5日 108年9月1日 108年9月4日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230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29日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9月5日 108年9月14日 108年9月15日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230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29日
編 號 10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9月16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230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