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4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93號聲明異議人即 聲請人 蔡孟修

蔡錦華(原名蔡錦樺)

宋永裕蔡惠青

李秋珠樊仲豪

吳俊毅馬蘭欣劉程洋黃姿心廖怡茹林秀霞吳依蓓王心儀廖凰妙

游子靚(原名游采伊、游宜璇)

施媖中鄒貴美蔡佩玲路傑堯蘇莎琳林庭君陳芸菲(原名陳玉君)

葉榮安蔡淑琳

劉殷明林莉萍陳麗甄郭燕心蔡政宏葉婷婷張昌隆蔡宜蓁陳昱銍陳彥全徐庶開黃崇智陳沛茹陳慧華林春燕何念純

林章星游秀英徐筠甄王芮恩(原名王素霞)

江秭含黃俊維羅茗瀞歐子廷陳柏琿林翔鋌(原名林思睿)

陳漢龍許賀傑戴皇玉共 同送達代收人 韋雯馨被 告 張金素

張牡丹

李子豪

錢右強

賈翔傑

黎桂連

陳子俊

袁凱昌

陳姿尹

廖泰宇

楊秀娟

羅志偉

陳淑燕上列聲明異議人即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新北檢永銀115執聲他2064字第1159054213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被告等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本院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

第7號判決論罪科刑並諭知沒收,嗣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89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於民國114年10月2日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4月28日新北檢永銀115執聲他2064字第1159054213號函,暫不准許聲明異議人即聲請人蔡孟修等54人(以下合稱聲明異議人)聲請發還犯罪所得之理由為:「本件所涉被害人人數眾多,恐仍有被害人或其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尚未請求,為使全體被害人公平受償,故台端聲請發還犯罪所得暫不准許」等語,然聲明異議人均為因犯罪行為受損害而取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24號民事判決執行名義之人,依法一旦被害人即聲明異議人提出執行名義聲請給付沒收物,檢察官即應發還或給付之。

㈡另本件聲明異議人於裁判確定後1年內合法提出聲請,程式亦

無欠缺,檢察官自不得以法律及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下稱執行辦法)所未規定事由拒絕聲請。檢察官於受理聲請後,應踐行執行辦法第4、5規定,於網頁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裁判確定之事實及聲請截止日,並耐心等候期間滿後統一辦理分配,而非於聲請階段即以「暫不准許」為由,拒絕聲明異議人合法提出之聲請,使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優先保障被害人之立法目的蕩然無存。

㈢又原處分援引銀行法第136條之1錯誤,該規定並未授權檢察

機關得以被害人眾多、尚有其他被害人未聲請為由,否准被害人聲請發還。

㈣末者,聲明異議人歷經數年漫長訴訟後,始取得執行名義,

其權利受損之狀態極其急迫,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應兼顧「公平」與「效率」。若為追求絕對之公平(等待所有潛在被害人出現)而犧牲已知被害人之即時救濟,顯然失之均衡。況原處分採取對聲明異議人權益損害最大之「全面暫不准許發還」手段,而非採取「分段分配」或「預留比例後先行發還」等更具彈性之執行手段,顯然違反比例原則,嚴重侵害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等語。

二、⑴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第2項、第4項明定:「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1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聲請人對前項關於發還、給付之執行不服者,準用第484條之規定」、「第1項之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之範圍、方式、程序與檢察官得發還或給付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執行辦法,由行政院定之」。⑵行政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4項規定之授權,於106年9月30日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60031813號令訂定發布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下稱執行辦法),執行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473條第4項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因犯罪行為受損害而得依法請求之人:一、權利人。二、取得執行名義之人。三、經刑事確定判決認定其受損害之特定內容或具體數額之被害人」。另執行辦法第3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時,應於沒收裁判確定後1年內提出書狀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為之:一、本案案號及案由。二、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三、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四、聲請發還或給付及依前條第1項何款為請求之意旨。五、聲請發還之物品名稱、數量或重量、聲請給付之數額」、「於第1項所定期間屆滿後始提出聲請,或未於第2項所定期間內補正且已逾第1項所定期間者,檢察官應予駁回」。經查:

㈠被告等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上

訴,本院於113年11月28日以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除被告黎桂連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以外之判決,改判各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沒收、追徵本院第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判決附表10所示之物(見本院卷第63頁)。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金素、賈翔傑、陳子俊、袁凱昌、陳姿尹、羅志偉、楊秀娟、陳淑燕、廖泰宇等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114年10月2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897號判決:「原判決關於宣告賈翔傑扣案犯罪所得逾新臺幣7,763,997元;袁凱昌扣案犯罪所得逾新臺幣3,283,683元;陳姿尹扣案犯罪所得逾新臺幣2,414,283元;陳子俊扣案犯罪所得逾新臺幣3,981,356元之沒收部分,均撤銷。」,並駁回其他上訴,而於114年10月2日判決確定等情,有本院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判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897號判決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5至63、65至82頁)。

㈡聲明異議人提出之附表乙編號1之本院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

第7號判決,認定被告等人違反銀行法之事實略以:被告等人及境外共犯共同基於非法吸收資金經營銀行業務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自102年3月起,佯稱從事全球外匯交易,對外推銷「馬勝基金」與「AGL股票」投資方案,與被害人約定本金於期限內不得提領,並依投資級距每月給付百分之3至百分之8之固定紅利,換算年利率高達百分之36至百分之96,顯與本金顯不相當。為加速吸金規模,集團更引進雙軌制之非法多層次傳銷制度,發放「推薦獎金」與跨層次之「組織獎金」,使被害人之收入來源主要奠基於引介新進被害人加入,而非推廣或銷售合理市價之商品。後續推出之「AGL股票」電子拆分盤方案,更誆稱交易「只漲不跌」,並以閉鎖期滿拆分股數、複利循環購入等高額報酬為變相誘因,沿用傳銷組織圖大量誘使不特定大眾投入資金,利誘賴鎮穎等投資人(詳如本院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判決附表1、2、1-1至1-9所示)投入資金投資馬勝集團等情。

㈢細繹本院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判決內之犯罪事實及附

表1、2、1-1至1-9所示之被害人,查無本件聲明異議人在內。再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與馬勝集團違反銀行法吸金案有關之案件,尚有附表乙所列載之另案判決,且附表甲編號1、18至24、37至39、41至44之聲明異議人,其等為馬勝集團違反銀行法吸金案之被害人,在於附表乙編號3之本院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判決(嗣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479號判決撤銷被告陳澄玄部分,發回本院續行審理中)。

是認,本件聲明異議人未依上開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規定,提出其等為犯罪被害人、權利人之沒收裁判之案號及案由之權利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其等確係得向檢察官聲請發還之人,本件聲明異議人之程式欠缺,難謂合法。

三、次按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固屬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但為與刑法第38條之1所揭示之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立法意旨相契合,依目的性限縮解釋,認除確無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於扣除已實際發還不予沒收之部分後,就其餘額,法院應於判決主文依上開條文所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的附加條件方式諭知沒收、追徵,俾該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於案件判決確定後,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或給付。犯罪所得財物倘有應發還被害人者,其應發還之對象係指全體被害人而言,並應於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執行之,非謂部分被害人得無視全體被害人之權益,逕執上開銀行法第136條之1之規定,於審理中(裁判確定前),先行就扣押物聲請單獨發還予該被害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34號、第432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501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

㈠本件聲明異議人以附表乙編號1之確定判決為據,向檢察官聲

請發還犯罪所得,然因附表乙編號4、6、7案件被害人,涉及參與馬勝集團違反銀行法吸金之下線成員,另由本院114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115年度審重金上更二字第2號、本院臺中分院以115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3號案件審理中而尚未判決確定。

㈡再因馬勝集團之下線成員將吸金款項上繳給被告張金素、陳

澄玄等人,均已混同而列為本院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範圍,是以,究係為哪位被害人繳付之所得、各被害人繳付之款項流向為何、各被害人間應如何分配始得公平受償等節,尚待各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後,始由檢察官依執行辦法第4、8條規定,製作判決確定公告及分配表,以求各該受害人間公平受償,非謂部分被害人即聲明異議人得無視全體被害人之權益,逕執銀行法第136條之1之規定及部分案件之確定判決或執行名義,於他案審理中(裁判確定前),先行就扣押物聲請單獨發還予本件聲明異議人。

㈢從而,在附表乙所列判決,對於所有被害人遭違法吸金之過

程、數額之認定均未確定,本件聲明異議人即聲請檢察官發還沒收物,難認有據。是以,檢察官駁回聲明異議人之聲請,於法相合、亦屬允當。

四、綜上所述,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所涉被害人人數眾多,為使全體被害人公平受償為由,以115年4月28日新北檢永銀115執聲他2064字第1159054213號函,暫不准許本件聲明異議人發還犯罪所得之聲請,其所為處分核無違誤。聲明異議人仍執前詞主張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不當,於法未合,且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孫沅孝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附表甲】聲明異議狀附表1編號 被害人 被害金額 (新臺幣) 被害金額出處 備註 1 蔡孟修 9,622,010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 附表1編號24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45 2 蔡錦華 1,020,000 臺灣高等法院 108金上重訴字第14號 附表2編號64 未出現在後續的110金上重更一6判決附表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46 3 宋永裕 1,190,000 臺灣高等法院 108金上重訴字第14號 附表2編號65 未出現在後續的110金上重更一6判決附表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47 4 蔡惠青 680,000 臺灣高等法院 108金上重訴字第14號 附表2編號66 未出現在後續的110金上重更一6判決附表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48 5 李秋珠 334,319 臺灣高等法院 108金上重訴字第14號 附表2編號67 未出現在後續的110金上重更一6判決附表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49 6 樊仲豪 170,000 臺灣高等法院 108金上重訴字第14號 附表2編號68 未出現在後續的110金上重更一6判決附表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50 7 吳俊毅 170,000 臺灣高等法院 108金上重訴字第14號 附表2編號69 未出現在後續的110金上重更一6判決附表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51 8 馬蘭欣 170,000 臺灣高等法院 108金上重訴字第14號 附表2編號70 未出現在後續的110金上重更一6判決附表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52 9 劉程洋 170,000 臺灣高等法院 108金上重訴字第14號 附表2編號71 未出現在後續的110金上重更一6判決附表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53 10 黃姿心 680,000 臺灣高等法院 108金上重訴字第14號 附表2編號73 未出現在後續的110金上重更一6判決附表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55 11 廖怡茹 340,000 臺灣高等法院 108金上重訴字第14號 附表2編號74 未出現在後續的110金上重更一6判決附表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57 12 林秀霞 839,500 臺灣高等法院 108金上重訴字第14號 附表2編號75 未出現在後續的110金上重更一6判決附表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58 13 吳依蓓 170,000 臺灣高等法院 108金上重訴字第14號 附表2編號77 未出現在後續的110金上重更一6判決附表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59 14 王心儀 170,000 臺灣高等法院 108金上重訴字第14號 附表2編號83 未出現在後續的110金上重更一6判決附表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61 15 廖凰妙 340,000 臺灣高等法院 108金上重訴字第14號 附表2編號84 未出現在後續的110金上重更一6判決附表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62 16 游子靚 340,000 臺灣高等法院 108金上重訴字第14號 附表2編號85 未出現在後續的110金上重更一6判決附表內 17 施媖中 2,286,16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23 18 鄒貴美 594,000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 附表1編號247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7 19 蔡佩玲 544,000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 附表1編號25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3 20 路傑堯 952,000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 附表1編號25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9 21 蘇莎琳 340,000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 附表1編號25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10 22 林庭君 340,000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 附表1編號25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11 23 陳芸菲 374,000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 附表1編號259 24 葉榮安 374,000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 附表1編號261 25 蔡淑琳 1,700,00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4 26 劉殷明 5,411,00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1 27 林莉萍 3,254,00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79 28 陳麗甄 5,958,50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77 29 郭燕心 4,036,48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78 30 蔡政宏 2,414,34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80 31 葉婷婷 886,14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32 32 張昌隆 3,000,00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31 33 蔡宜蓁 2,278,850 臺灣高等法院 108金上重訴字第14號 附表2編號86 未出現在後續的110金上重更一6判決附表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30 34 陳昱銍 2,000,00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35 35 陳彥全 1,020,00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22 36 徐庶開 340,00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20 37 黃崇智 2,380,000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 附表1-5編號23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34 38 陳沛茹 680,000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 附表1-5編號229至23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19 39 陳慧華 2,989,148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 附表1-5編號223至228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18 40 林春燕 2,278,00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29 41 何念純 2,878,372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 附表1-5編號23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27 42 林章星 3,060,000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 附表1-5編號23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26 43 游秀英 2,584,000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 附表1-5編號234 44 徐筠甄 2,006,378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 附表1-5編號215至222 45 王芮恩 3,239,00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92 46 江秭含 1,746,000 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附表1編號65 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審理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95 47 黃俊維 3,310,000 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附表1編號66 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審理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96 48 羅茗瀞 3,740,000 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附表1編號67 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審理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97 49 歐子廷 12,240,000 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附表1編號68 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審理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98 50 陳柏琿 340,000 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附表1編號70 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審理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100 51 林翔鋌 1,530,000 找不到 52 陳漢龍 2,040,000 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附表1編號72 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審理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102 53 許賀傑 680,000 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附表1編號73 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審理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103 54 戴皇玉 7,140,000 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附表1編號74 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審理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37、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附表1編號104【附表乙】編號 歷審判決 1 ( 本件聲請的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0號 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2440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 最高法院 114年度台上字第897號 (確定判決) 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4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37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67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號 (確定判決) 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 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 105年度金訴字第32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 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2439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 最高法院 114年度台上字第479號 (撤銷發回陳澄玄部分,更為審理中) 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 106年度金訴字第5號 107年度金重訴更一字第1號 108年度金訴更一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672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 (審理中) 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年度金訴字第24號 106年度金訴字第25號 106年度金訴字第20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1號 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上字第3562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7號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4293號 (確定判決) 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64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4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30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52號 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4529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 最高法院 114年度台上字第6058號 (除陳淑錦外,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審重金上更二字第2號審理中) 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年度金訴字第21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22號 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4號 最高法院 114年度台上字第4740號 (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3號審理中) 8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6號 (確定判決) 9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年度金訴字第39號 106年度金訴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號 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2174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5號 (確定判決)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