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1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許勝欽選任辯護人 黃煒迪律師
蔡馥如律師王怡萱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許勝欽前因詐欺等案件,遭扣押聲請人所有附表所示之之手機、電腦、存摺等物品,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號判決而未諭知沒收,亦未見與起訴事實有何直接關聯性,且尚無證據可認上開扣案物係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且無其他第三人對扣案物品主張權利,又非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更未經檢察官認為屬何人犯罪之證據,故無繼續扣押之必要;再者,聲請人於本件已為認罪答辯、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履行,無湮滅證據之意圖,且扣押已經相當期間,相關證物應已蒐集完畢,再作為證據進行調查之可能性極低,無為保全證據而繼續扣押留存之必要,亦非屬違禁物,故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而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及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同法第317條亦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乃指非得沒收之物或追徵之財產,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得依上述規定發還。其有無繼續扣押必要,事實審法院自得本於職權衡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審判之需要,予以妥適裁量(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190號)。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警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
票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此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參(111年度他字第3441號卷第89至99頁),後聲請人因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號判決後,聲請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5年度上訴字第1666號案件審理中。
㈡聲請人雖陳稱:其所有遭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未經原判決諭
知沒收,且未見與起訴事實有何直接關聯性等語,惟起訴書業將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物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列為證據(詳見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35),故如附表所示之物仍屬本案之證據,於本案確定前,尚難逕予認定如附表所示之物與聲請人之犯罪事實無關,無從先行發還,有繼續扣押之必要;至原判決之結果,並不拘束本院關於扣押物發還與否之審酌,故應俟本案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依法處理。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王筱寧法 官 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備註 1 公司大小章 15個 許勝欽 2 中國信託金融卡 1張 許勝欽 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000 3 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 1張 許勝欽 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000 4 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 1張 許勝欽 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000 5 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 1張 許勝欽 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000 6 台新銀行金融卡 1張 許勝欽 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00 7 第一銀行金融卡 1張 許勝欽 帳戶號碼:00000000000 8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1本 許勝欽 帳戶號碼:000000000000 9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1本 許勝欽 帳戶號碼:000000000000 10 中國信託存摺 1本 許勝欽 帳戶號碼:000000000000 11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1本 許勝欽 帳戶號碼:000000000000 12 中國信託存摺 1本 許勝欽 帳戶號碼:000000000000 13 第一銀行存摺 1本 許勝欽 帳戶號碼:00000000000 14 第一銀行存摺 1本 許勝欽 帳戶號碼:00000000000 15 土地銀行存摺 1本 許勝欽 帳戶號碼:000000000000 16 土地銀行存摺 1本 許勝欽 帳戶號碼:000000000000 17 台新銀行存摺 1本 許勝欽 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0 18 久全富公司資料 1本 許勝欽 19 盈森科技公司資料 1本 許勝欽 20 義行科技公司資料 1本 許勝欽 21 金富祿公司資料 1本 許勝欽 22 APPLE筆記型電腦 1台 許勝欽 含筆電袋、充電器 23 JPOWER電腦主機 1台 許勝欽 24 IPHONE手機 1支 許勝欽 未解鎖,無序號 含SIM卡:0000000000 25 IPHONE手機 1支 許勝欽 未解鎖,無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