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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思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思偉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思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復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此種情形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前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3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乙節,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至5所示之罪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其所犯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則分別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不同,與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亦均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非高,並考量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95頁),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由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刑期;又併科罰金部分,因僅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併予敘明。

㈡受刑人固陳稱:請將如附表編號5所示案件與114年度執字第1

4132號所執行案件合併定刑等語(見本院卷第95頁)。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由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則法院依據上開規定裁定定應執行刑時,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作為其審查及裁定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未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不得任意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故受刑人如尚有其他案件業經判刑確定得合併定執行刑之情形,僅能由該管檢察官依上開規定另聲請法院裁定之,並非法院所能逕予審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23號、第104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查檢察官係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前開說明,本院即應受檢察官上開聲請範圍限制;受刑人是否有另案符合刑法第51條要件而可合併定應執行刑,則應由檢察官依法另行向法院聲請,方屬適法,末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法 官 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斯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王思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