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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5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4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正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正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正雄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3關於犯罪日期、編號6關於判決確定日期誤載之處業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的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又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固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7)、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8),惟受刑人已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8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本院卷第9頁),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向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即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742號)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參照前揭說明,本件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

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於各刑中最長期以上(有期徒刑5年2月以上)、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以下,即不得逾有期徒刑6年11月,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8所示之罪之宣告刑與編號1至7前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之總和6年7月,並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137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之併科罰金部分,因不在本件定執行刑範圍,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昭筠法 官 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侑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定刑為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02/14 111/11/27 111/04/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08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66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11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747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830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320號 判決日期 112/05/31 112/05/31 112/07/29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747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830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32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7/05 112/07/05 112/08/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70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40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460號 編號1至編號7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03/19 112/06/05 112/05/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66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22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04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452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554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836號 判決日期 112/08/21 112/08/24 112/09/20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452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554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83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9/27 112/10/04 112/10/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57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33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4573號 編號1至編號7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 7 8 罪名 毀棄損壞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犯罪日期 112/01/19 112年6月5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75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4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97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742號 判決日期 113/06/28 114/01/21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970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3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7/31 114/05/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759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287號 編號1至編號7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