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85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龐宇順
(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030號)裁定如下:
主 文龐宇順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及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合併聲請定執行刑之事實,有各判決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准許。
三、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共38頁,除了詐欺、公共危險、竊盜案件外,有許多毒品案件。附表編號1至3均觸犯法定刑2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4觸犯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下同)7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空氣槍罪,始終否認犯罪,經本院以情節輕微,引用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6項規定,撤銷原判決3年2月有期徒刑,併科5萬元罰金之刑度,改判有期徒刑2年2月,併科罰金5萬元;附表編號1、2,兩罪曾經定執行刑6月;受刑人對定執行刑無意見陳述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