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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6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董威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1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董威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威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尚未執行完畢。又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3、5至7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定刑聲請切結書(見本院卷第9頁)在卷供參。足認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尚未執行完畢,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本院審酌附表所示各罪之最長宣告刑為有期徒刑6年,暨定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即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計為有期徒刑39年,已逾有期徒刑之定刑上限即有期徒刑30年);併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與毒品相關,其中編號

1、4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編號2、3、5至7所示之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犯罪型態、罪質、犯罪動機、侵害法益之異同,暨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罪數、販賣毒品之對象人數等一切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考量本院詢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後,受刑人表示深感悔悟,請求從輕酌定執行刑,使其得以早日回歸社會,與家人團聚等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3頁),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柯姿佐法 官 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附表 受刑人董威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3年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2日 112年4月6日 112年2月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3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33365號 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451、245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23號 112年度訴字第123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2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23號 112年度訴字第123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7號 確定 日期 112年12月13日 113年2月7日 113年4月9日 備註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502號 新北檢113年度執字第4638號 新北檢113年度執字第5074號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5年2月 ②有期徒刑5年3月 ①有期徒刑5年3月 ②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8日 ①112年9月15日 ②112年9月17日 ①111年11月3日 ②112年3月13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83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983號 新北檢113年度偵字第8918號 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73078、755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609號 113年度訴字第412號 112年度訴字第142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6月5日 113年8月21日 113年3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609號 113年度訴字第412號 112年度訴字第1425號 確定 日期 113年7月5日 113年9月25日 113年9月30日 備註 新北檢113年度執字第9783號 新北檢113年度執字第13607號 新北檢114年度執字第2862號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6年 ②有期徒刑6年 犯罪日期 ①112年3月23日 ②112年4月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73078、755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287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2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287號 確定 日期 114年1月23日 備註 新北檢114年度執字第2861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