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胡智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胡智淵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院業已向受刑人胡智淵(下稱受刑人)函詢,予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之刑有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受赦免或因刑法不處罰其行為而免其刑之執行,致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04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2年5月23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各編號之判決書附卷可稽。復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表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頁)。又雖如附表編號1部分已執行完畢(本院卷第70頁),揆諸前開說明,亦無妨於本院就已執行完畢部分與餘罪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經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重利案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強盜取財未遂案件,罪質互異;又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為111年4月11日、附表編號2則為110年12月3日,犯罪時間有所間隔;另參酌被告於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之參與程度、犯後態度等,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再參酌受刑人並未針對本院函詢就定應執刑表示意見,有本院民國115年1月16日院高刑戌115聲163字第1150000542號函、送達回證、公務電話紀錄、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卷第73至77、87至93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執行完畢,於本件執行時,應予扣抵,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何孟璁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重利 強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1日 110年12月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8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2、183、184、185、56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4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259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6日 114年4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952號以受刑人上訴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259號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46號 確定日期 112年5月23日 114年11月27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25號(已執畢) ⑴臺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號 ⑵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111年度偵字第182、183、184、5662號」,應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