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41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林亦修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5年度執聲他字第85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亦修(下稱受刑人)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8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復經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266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6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15年度台上字第119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5年度執字第2293號執行命令要求受刑人於民國115年5月19日10時到署接受執行,由於受刑人之戶籍地位於「宜蘭縣○○鎮○○路00號5樓」,外婆、胞弟亦在上址,母親屆齡退休,退休後將搬回宜蘭就近照顧外婆,故受刑人於115年5月8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聲請囑託執行,然檢察官於115年5月15日以士檢以執卯115執聲他851字第1159030694號函否准上開聲請,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之執行命令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按,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依本法第17條第2項第6款規定,向監獄申請移監:一、受刑人之父母、配偶年滿65歲或有子女未滿12歲。二、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疾病或身心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三、受刑人符合移入監獄所辦理補習教育、進修教育、推廣教育或職業訓練之招生資格。四、受刑人符合移入監獄所辦理視同作業之遴選資格。五、受刑人有特殊且必要之處遇需求,本監無法提供相應之資源,而移入監獄可提供。前項第1款及第2款受刑人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新入監執行已逾3個月或由其他監獄移入執行已逾6個月。二、殘餘刑期逾4個月。三、無假釋案件在審查中。受刑人有前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情形之一,得檢具最近1個月內戶籍證明及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向監獄申請移入指定之監獄。監獄應依前條及前項規定審查受刑人移監資格,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陳報監督機關審查,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監獄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乃監獄行刑法第2條第2項所明確揭示。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8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復經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266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6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15年度台上字第119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5年度執字第2293號執行命令要求受刑人於115年5月19日10時到署接受執行,受刑人以戶籍地位於「宜蘭縣○○鎮○○路00號5樓」為由,於115年5月8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聲請囑託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執行,經檢察官否准其聲請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2293號、115年度執聲他字第851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
㈡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就本案有執行權限,至於受刑人發監執
行後,應於何監獄執行、准否移監執行徒刑,係刑罰執行之細節,均屬法務部矯正署之審查權限,而非檢察官執行方法之範疇,故受刑人對檢察官否准其聲請囑託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之處分聲明異議,自無所據。另受刑人若符合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要件者,自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向執行監獄申請移監,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否准受刑人之囑託執行聲請,經核並無違法或裁量不當。是受刑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吳玟儒法 官 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歆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