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6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68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俊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俊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邱俊凱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書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所載「凶器」應更正為「兇器」),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所提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為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1罪)、重傷未遂罪(1罪),兼衡其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刑罰及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所犯各罪間之關連性、所侵害之法益屬性與整體非難評價,暨受刑人出具之「陳述意見狀」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63頁),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法 官 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