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胡孟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胡孟樵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孟樵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5關於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編號1至3關於犯罪日期誤載之處業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的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又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固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至5)、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2),惟受刑人已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5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3頁),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向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即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78號)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參照前揭說明,本件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
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於各刑中最長期以上(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以下,即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1至2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與編號3至5前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之總和2年4月,並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59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昭筠法 官 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侑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編號 1 2 3 罪名 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間至111年12月間、 112年3月至113年2月間 109年至111年間 111年11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823、23334、2657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823、23334、2657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823、23334、2657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78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78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78號 判決日期 114/06/12 114/06/12 114/06/12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78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78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7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7/29 114/07/29 114/07/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473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473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474號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編號3-5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 4 5 罪名 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間至113年1月間 112年1月至8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823、23334、2657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823、23334、2657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78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78號 判決日期 114/06/12 114/06/12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78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7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7/29 114/07/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474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474號 編號3-5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