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龔漢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龔漢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漢健(下稱受刑人)因毀棄損壞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復為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再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分別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述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15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數罪併罰之案件,縱其中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之數刑罰中有已執行完畢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就其先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何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竊佔、毀棄損壞等數罪(均得易科罰金),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13年12月3日)前所為,經核與規定並無不合。進而,檢察官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正當,應予准許。
(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最長期者為拘役45日;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93號判決拘役30日,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本院於114年2月12日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341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序為由,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自字第54號判決拘役45日,復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11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則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應在各罪之最長期(45日)以上,及前裁判宣告之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75日)之間。綜上,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略以:本案是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明公司)非法侵占他人私產,其住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〇樓之房屋(下稱本案房屋)已有50至60年之久,其對本案房屋有所有權,陽明公司於訴訟上捏造事實且毫無法律依據,所委任之律師態度惡劣,極盡壓迫之手段,一再恐嚇、欺負住戶,渠等目的在於炒作房地產牟取私益,受刑人實係遭詐騙,陽明公司與住戶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請法院釐清土地、房屋所有權歸屬何人,還弱勢住戶一個公道等語(見本院卷第69頁至第75頁)等一切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依比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針對如附表所示之已確定判決所為實體上爭辯各節,俱非本件定應執行刑程序所得審究。
(三)另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業已執行完畢,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787號執行案卷核閱無訛,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將予扣除,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林鈺珍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心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