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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7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7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銘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1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銘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銘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法院欄,應更正為「新北地院」),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為憑。又受刑人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四、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其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02年11月至103年8月間,所犯各罪之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均不相同,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所犯上開諸罪之犯罪類型差異,於併合處罰時,考量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暨考量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狀」未為表示意見,並衡酌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判決時,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等總體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法 官 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公共危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年(共1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犯 罪 日 期 103/7/26 103/4/7 102/12/15、102/12 /27、103/1/8、103 /1/10、103/1/12、103/1/15、103/1/19、103/1/20、103/3/7、103/3/15、103/3/17、103/3/25 、103/3/28 偵 察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速偵字第5201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2851、3533 、3534、3622號、103年度偵字第10891、10893、14106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2851、3533 、3534、3622號、103年度偵字第10891、10893、1410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3年度交簡字第5198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 判 決 日 期 103/8/29 104/8/18 104/8/1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交簡字第5198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2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12/18 104/8/18 104/11/3 是 否 得 易 科 罰 金 是 是 否 是 否 得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是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354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8262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8023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