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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7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7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鄧永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1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鄧永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接近、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法 官 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資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