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趙崇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趙崇晃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崇晃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四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與其他各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該罪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合併定應執行刑。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斟酌受刑人之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相同,犯罪時間密切接近,可認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反覆從事相類犯行,而有相當程度之責任非難重複情形,然所侵害財產法益各有不同,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仍高,其中附表編號1至3前經合併定刑有期徒刑2年(被害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95萬元),編號4之被害金額則為300萬元,暨上揭犯罪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衡酌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併科罰金部分,因僅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宏任法 官 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附表:受刑人趙崇晃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案號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 確定日期 備註 1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未遂 有期徒刑1年 113年9月2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45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94號 113年12月12日 同左 114年1月10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聲字第8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113年8月30日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51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74號 114年10月15日 同左 114年11月12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13年9月2日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484號 115年2月5日 同左 115年3月16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月10月 113年9月2日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796號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341號 115年3月26日 同左 1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