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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8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3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承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1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承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承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為同一判決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65號判決所處之數罪,上訴本院後,編號1所示之罪經受刑人撤回上訴而確定、編號2所示之罪經駁回上訴確定(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2備註欄之執行案號應更正如本院附表),且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9年4月1日)前所犯,而本院確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65號、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09號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而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115年5月19日親簽捺印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㈡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判處6月以下之有期徒

刑,並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者,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而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及各刑中之最長期,且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復參以受刑人於前揭定刑聲請切結書及本院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查詢表均勾選無意見等情(見本院卷第9、57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2之罪雖另有併科罰金刑部分,非本件聲請範圍,此由聲請書所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明,且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是罰金刑部分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王筱寧法 官 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莊承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以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簡稱「新北地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稱「新北地院」)編號 1 2 罪名 妨害自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併科新臺幣2萬元 犯罪日期 108年6月8日 106年某日至108年6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544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54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86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709號 判決 日期 108/12/24 109/06/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86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70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4/01 109/07/3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緝字第711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緝字第710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