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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8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6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佩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佩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謝佩珊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又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及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12罪,先後經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佐,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與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該數罪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㈡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於裁定前予受刑人

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具狀陳稱:無意見等語。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為幫助詐欺取財、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共同詐欺取財等案件,參酌受刑人係提供自己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嗣又擔任取簿車手、提款車手等工作,所侵害之法益、動機、行為、犯罪時間分別係民國108年6月間及集中於109年4至6月間,其犯罪分工、行為態樣、手段相同,另依所侵害之法益、動機、各罪之量刑事由、對不同被害人之個人財產造成之損害及該等財產法益尚非具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受刑人意見、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原定刑期、原定應執行刑、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界限,並以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期使受刑人所定應執行刑輕重得宜,罰當其責等綜合因素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邱瓊瑩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附表:受刑人謝佩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 註 1 幫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2月 108年6月11日至108年6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62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投簡字第359號 109年8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投簡字第359號 109年9月1日 是 已執畢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應執有期徒刑1年8月 109年4月8日至109年4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936、15426、15755、16524、16530、19190、28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821號 111年10月5日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06號 112年2月2日 否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共4罪),應執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4月5日至109年6月3日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673、9590、11804號、110年度偵字第1286號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772號 112年9月21日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772號 112年11月2日 否 4 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3月 109年5月間某日至109年6月3日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673、9590、11804號、110年度偵字第1286號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772號 112年9月21日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772號 112年11月2日 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