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9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99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婷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婷婷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婷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婷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之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則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各該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所犯數罪之時間、空間密接程度,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同時考量受刑人經本院送達陳述意見狀,迄未對本件聲請定執行刑表示意見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解怡蕙法 官 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表】編號 1 2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22日前某時至 112年3月22日 112年6月14日前某時至 112年12月1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38694號 桃園地檢 113年度偵字第450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97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1031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21日 115年4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97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1031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1日 115年5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執字16937號(已執行完畢) 桃園地檢115年執字8551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