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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0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哲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哲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附表編號1至4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附表編號1、4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哲華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書所附之附表編號2之罪名欄,應更正為「恐嚇危害安全」罪),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7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為憑。又受刑人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3、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四、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違反洗錢防制法及詐欺罪,其犯罪時間相近,與附表編號4所犯之詐欺罪之犯罪時間雖不同,然罪質、犯罪情節相似,另附表編號2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其犯罪時間、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與上述各罪相異,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不同之人格特質,所犯上開諸罪之犯罪類型差異,於併合處罰時,考量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暨考量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無意見之表示(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總體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就附表編號1至4有期徒刑部分及附表編號1、4併科罰金部分,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就附表編號1、4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法 官 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恐嚇危害安全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4/19 112/10/16 112/4/17 偵 察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1416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44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19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427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29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762號 判決日期 113/9/18 113/11/1 113/11/2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427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295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1582號 判 決 確定 日 期 113/10/22 113/12/3 114/5/28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是 否 是 否 為 得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894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64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170號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3/2/1 偵 察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144號、113年度軍偵字第6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879號 判決日期 114/4/2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814號 判 決 確定 日 期 114/8/7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是 否 為 得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之 案 件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460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