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2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饒家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饒家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饒家瑞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前段(聲請意旨漏未記載,應予補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交通過失傷害、偽造文書
等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共140罪,均得易科罰金),俱經確定在案;且附表所示各罪之最早確定日為民國111年10月27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又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檢察官基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再查,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附表編號5所示27罪,前經原審判決即同院112年度簡字第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同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5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6至7所示39罪,前經同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並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0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8所示13罪,前經同院112年度簡字第32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經同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53號判決定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9所示9罪,前經同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4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48罪,前經原審判決即同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60號、112年度訴字第6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並經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02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是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本院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之最長期暨定
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且審酌受刑人犯罪時間自109年7月至111年8月間、犯罪之情節、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復參以受刑人於本院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查詢表表示懇請從輕量刑等語(卷附本院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查詢表參照;見本院卷第199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業已執行完畢,但因與附表其餘所示未執行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則此部分屬日後執行檢察官就本件所定應執行刑裁定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應如何扣抵之問題,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王耀興法 官 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附表:受刑人饒家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以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簡稱「新北地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稱「新北地院」)編號 1 2 3 4 罪名 詐欺 詐欺 交通過失傷害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16日 110年1月13日 111年7月9日 111年3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55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13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05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658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1871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204號 111年度易字第685號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10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990號 判決 日期 111/10/27 111/11/30 112/08/04 112/09/0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204號 111年度易字第685號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10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99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10/27 112/01/11 112/11/24 112/10/1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149號 (已執畢)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148號 (已執畢)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880號 (已執畢)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881號 (已執畢) 編號1至2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2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 5 6 7 8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27罪) 有期徒刑4月(38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1罪) 有期徒刑4月(10罪) 有期徒刑5月(2罪)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9日至同年8月10日 (詳如判決附表編號1至27) 110年2月12日至同年10月31日 (詳如判決附表編號1至38) 110年10月18日 (詳如判決附表編號39) 111年4月17日至同年8月15日 (詳如判決附表編號1至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875、4578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903、50950、5660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712、3207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15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02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020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53號 判決 日期 112/11/16 113/03/19 113/03/19 113/03/2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15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02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020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5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1/16 113/04/28 113/03/19 113/03/2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0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4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941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號6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 9 10 11 罪名 偽造文書 詐欺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5罪) 有期徒刑4月(2罪) 有期徒刑5月(1罪) 有期徒刑6月(1罪) 有期徒刑4月(11罪) 有期徒刑5月(1罪) 有期徒刑3月(9罪) 有期徒刑4月(6罪) 有期徒刑5月(10罪) 有期徒刑6月(11罪) 犯罪日期 110年7月7日至同年8月14日 (詳如判決附表編號1至9) 109年8月16日至110年1月13日 (詳如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12) 109年7月間至110年7月11日 (詳如判決附表附表三、四、五)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543號、111年度偵字第821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018、15171、28730、40551、42323號、111年度偵字第10732、30525、35279、5870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46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025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025號 判決 日期 111/03/14 114/07/29 114/07/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46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025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02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4/03 114/07/29 114/09/1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092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076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10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