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3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家弘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1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林家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等語,應更正為「林家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林家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等語,應屬誤寫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應予更正為「林家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劉為丕法 官 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俊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