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6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廖經煌
(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28號)裁定如下:
主 文廖經煌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違犯貪污治罪條例兩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有各判決及本院前案紀錄表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定執行刑,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承辦公共工程驗收、結算,未違背職務收受賄賂2次,各新臺幣(下同)5萬元、10萬元,觸犯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6千萬元以下罰金之貪污罪,依自首、貪污所得財物5萬元以下、坦白犯行及繳交犯罪所得等規定,分別遞減其刑,量處有期徒刑9月、1年4月;受刑人上訴爭執量刑過重,均經本院判決駁回之司法耗費;法院前案紀錄表記載,受刑人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後段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審理中,整體評價其應非難及矯治程度及受刑人對定執行刑陳述無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