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76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張德芳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9日北檢力典112執聲他1103字第1139091724號函、114年2月21日北檢力典114執聲他225字第1149017465號函均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德芳(下稱受刑人)將所犯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18號裁定附表編號2至7所示案件,與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258號裁定附表編號1至7所示案件,合併向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民國113年9月9日北檢力典112執聲他1103字第1139091724號函駁回定應執行刑之請求,經受刑人再向臺北地檢署聲請重新更定應執行刑,臺北地檢署以114年2月21日北檢力典114執聲他225字第1149017465號函駁回受刑人之請求,為此對臺北地檢署上開二函文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該二函文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受刑人亦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倘檢察官否准受刑人重定執行刑之請求,固許受刑人聲明異議,以為救濟,然此必須檢察官已依法為否准請求之決定者,始得為之。若對應之高檢署,僅將受刑人之聲請函交下級地方檢察署為處理,而高檢署未為准駁之決定者,既無聲明異議之客體,即不生聲明異議之問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40號、第108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依法有權聲請重定執行刑之檢察官為該等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是以無聲請權之檢察署檢察官所為否准之執行指揮行為存在主體不適格之無效原因,應撤銷該執行指揮(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573號、第15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附表一、二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
,其中附表一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61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抗字第126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附表二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25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等情,有前開各刑事裁定及本院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可稽。
㈡受刑人主張前開合併定刑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
本院,如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應請求本院對應之檢察署即高檢署檢察官聲請向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受刑人於112年5月31日向高檢署提出刑事聲請定應執行刑狀,經高檢署於112年6月6日以檢紀崗112聲他296字第1129036277號函請臺北地檢署查明依法辦理,並於說明欄記載:高檢署107年度執發字第4824號受刑人一案,前經判決確定發交臺北地檢署執行在案,茲據受刑人狀請定其應執行刑,將原狀隨函附送,請查明依法辦理逕覆,如合於定應執行刑,應由高檢署檢察官聲請者,請即將有關資料送署核辦等語,嗣受刑人再於112年11月24日向高檢署提出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經高檢署於112年11月30日以檢紀崗112聲他688字第1129081628號函請臺北地檢署查明依法辦理,臺北地檢署於113年9月9日以北檢力典112執聲他1103字第1139091724號函覆受刑人略以:台端聲請將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18號(下稱甲案)與110年度聲字第1258號(下稱乙案)裁定再予合併定應執行刑,其中甲案裁定各判決中最早確定日為編號1所示之102年12月2日,惟乙案裁定中各判決之犯罪日期均在102年12月2日之後,是乙案裁定中各判決之罪,與甲案裁定中最早判決確定之罪,顯然無「無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關係,不符合刑法第50條、第53條規定所示得併合處罰之要件,自無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之適用。又台端另聲請將甲案裁定編號1為一組,編號2至7與乙案全部之罪另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係重複聲請定應執行刑,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是台端之聲請礙難准許等語。受刑人另於114年1月22日向臺北地檢署提出刑事聲請重新更定應執行刑狀,經臺北地檢署於114年2月21日以北檢力典114執聲他225字第1149017465號函覆略以:台端聲請將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18號裁定及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258號裁定重新定應執行刑一事,係重複聲請定應執行刑,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前經本署北檢力典112執聲他1103字第1139091724號函駁回在案,台端本次再聲請定應執行刑礙難准許等語,有上開書狀及各函文可憑,是不論高檢署將受刑人之定刑請求交由臺北地檢署辦理,或受刑人直接向臺北地檢署聲請定應執行刑,因臺北地檢署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則臺北地檢署於113年9月9日北檢力典112執聲他1103字第1139091724號函、114年2月21日北檢力典114執聲他225字第1149017465號函中否准受刑人之請求,即存有主體不適格之無效原因,揆諸上揭說明,應予以撤銷。
㈢綜此,受刑人以前詞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臺北
地檢署上開二函文均予以撤銷。至受刑人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部分,應向高檢署聲請後,由高檢署另為准駁之決定,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劉美香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附表一(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18號裁定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2年7月3日凌晨1時25分許為警採尿之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2年9月22日上午3時許 102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42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8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7846號、102年度偵字第30068號、103年度偵字第1960號、第758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桃簡字第2042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552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17號 判決 日期 102年11月15日 105年12月8日 105年12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2年度桃簡字第2042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645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17號 確定 日期 102年12月2日 106年3月23日 106年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2401號 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5410號 新北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8423號 編號1至6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77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8月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2罪) 有期徒刑7年2月(2罪)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2年6月18日 102年11月6日 102年5月19日 102年8月17日 102年8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0068號、103年度偵字第19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0068號、103年度偵字第19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0068號、103年度偵字第196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9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9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90號 判決 日期 106年4月20日 106年4月20日 106年4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04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04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04號 確定 日期 107年1月25日 107年1月25日 107年1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3127號 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3127號 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3127號 編號1至6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77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8月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3罪)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 犯罪日期 102年6月10日 102年9月16日 102年10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3369號、第24245號、103年度偵字第1442號、第2742號、第294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號 判決 日期 108年1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741號 確定 日期 108年6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4736號附表二(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258號裁定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4年11月3日 104年10月間某日至104年11月3日 104年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84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0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104號、第1973號、104年度偵字第1129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5年度簡字第3722號 105年度易字第770號 105年度審訴緝字第54號 判決 日期 105年7月11日 105年11月16日 105年11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3722號 106年度易字第770號 105年度審訴緝字第54號 確定 日期 105年8月19日 105年12月13日 105年1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12642號 新北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19345號 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291號 編號1至6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偽造印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年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犯罪日期 104年5月16日 104年5月16日 104年5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104號、第1973號、104年度偵字第112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104號、第1973號、104年度偵字第112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640號、第1129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緝字第54號 105年度審訴緝字第54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456號 判決 日期 105年11月28日 105年11月28日 106年12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緝字第54號 105年度審訴緝字第54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095號 確定 日期 105年12月20日 105年12月20日 107年8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291號 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293號 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6669號 編號1至6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4年5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640號、第1129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456號 判決 日期 106年12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456號 確定 日期 106年1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9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