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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1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8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士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士鈞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1項第1至4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的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後,得否撤回其請求及撤回之期限為何,法無明文,然上開規定既賦予受刑人選擇權利,而非科以選擇義務,除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並經法院裁定已生效力,受刑人即應受拘束者外,自無不許撤回請求之理(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又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固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3)、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至6),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㈡觀諸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

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卷第9頁),受刑人雖於115年3月27日勾選「就上列不得易科罰金予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我要聲請定刑」,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情。然本院於裁定前,詢問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案件陳述意見時,其勾選「有意見,陳述如下」,並表示「屏東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389號,和其他台中地院所審判的案件一同合併」,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本院卷第97頁),復於受刑人115年5月7日刑事陳述意見狀表示「鈞院無須將編號4、5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過失致死等案件,判處參年陸月列入裁定應執行之刑期」,有受刑人陳報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1頁),是受刑人已明確表示不願就如附表所示六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意甚明,堪認受刑人已變更意向而撤回其先前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自不能併合處罰。

㈢綜上所述,本院就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既尚未裁定其應執行刑

並生效,而訴訟關係尚未終結,自應許受刑人撤回其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以符合受刑人選擇權及其受刑利益。從而,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六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昭筠法 官 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侑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肇事逃逸 偽造印文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10/05 109/10/05 109/10/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0年度撤緩偵字第3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93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93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 1293號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28號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28號 判決日期 110/07/30 112/06/29 112/06/29 確定 判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 1293號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28號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2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9/14 112/08/15 112/08/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338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63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632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2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2910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 4 5 6 罪名 交通過失致死 肇事逃逸 偽造有價證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0/05/12 110/05/12 109/10/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389號 屏東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389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18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 112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 2923號 判決日期 112/07/24 112/07/24 113/07/18 確定 判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 112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 29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9/06 112/09/06 113/08/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90號 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9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383號 屏東地院112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