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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24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4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凱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凱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凱右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書附表編號4關於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誤載之處業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同法第53條所明定,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檢察官向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即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3812號)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惟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以下(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已逾30年,應以30年計),各刑中最長期4年2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抗字第660號裁定定應執刑有期徒刑9年1月確定,綜合考量所犯數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即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次犯行與受刑人前案紀錄之關聯性、罪數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限、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並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雖受刑人表示有意見,陳述意見已檢附於115年3月11日桃檢執810號刑事聲請狀(本院卷第121頁),受刑人於上開刑事聲請狀表示懇請將應執行刑定在有期徒刑9年以下,以勵受刑人自新之機會,有本院調閱受刑人刑事聲請暨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本院卷弟125至133頁)。惟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抗字第660號裁定定應執刑有期徒刑9年1月確定,則本院裁量所定刑期,應為原定附表編號1至6之執行刑,再計入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之刑期,況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例外情形,且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定執行刑要件,是無論受刑人之意願為何,檢察官均得依法向法院提出定執行刑之聲請。本院爰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昭筠法 官 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侑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1年5月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1年2月2次、1年3月2次、1年5月2次、1年4月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4年2次、4年2月1次、1年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12/30(3次) 110/12/13~111/01/21(9次) 110/09/14 110/09/17 110/09/23 110/11/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3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0000-000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000、38173號、111年度偵字第113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3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128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74號 判決日期 112/09/21 112/12/14 113/02/29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3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128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7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12/26 113/01/10 113/04/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執字第2898號 臺中地檢113年執字第2446號 臺中地檢113年執字第5590號 編號1-6經臺中高分院114年抗字第6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月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1年2月1次、1年1月3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0月8次、1年3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6月1次、1年1次、1年3月3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1/02/17(6次) 111/02/19~111/02/21(11次) 110/12/21~110/12/24 111/02/10 111/02/17 111/02/20(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104、24370、2948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13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485、2548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5、15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8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241號 判決日期 113/03/27 113/10/29 114/01/13 確定 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5、15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8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24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6/17 113/11/26 114/02/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執字第9017號 臺中地檢113年執字第16914號 臺中地檢114年執字第3732號 編號1-6經臺中高分院114年抗字第6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月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12/3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615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812號 判決日期 114/09/16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81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10/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5年執字第810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