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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2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57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童雅欣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5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前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1257號裁定後,裁定書正本已於民國115年6月11日送達受刑人收受,有受刑人簽名並按指印之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抗告期間並無特別規定,自115年6月12日裁定送達後翌日起算10日,應於115年6月21日抗告期間屆至。受刑人遲至115年6月29日始向所在之監所長官提出抗告狀,此有「刑事抗告狀」所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接受書狀日期戳章在卷足憑,已逾前述法定抗告期間,且無從補正。從而,本件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邱鼎文法 官 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