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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2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81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JOHANDI LEONARDY(廖忠民)

(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782號)裁定如下:

主 文JOHANDI LEONARDY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所述事實,有各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定執行刑,應予准許。

三、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附表編號1觸犯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下同)1千萬元以下罰金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2至9均觸犯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1至2宣告刑共3年8月有期徒刑,曾經定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減除宣告刑4月;附表編號3至9宣告刑共12年10月有期徒刑,曾經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減除宣告刑10年6月,相當於附表編號3至8共6罪,均無刑事訴訟的刑罰效果,但終究是一項定執行刑量刑結果的事實;受刑人對定執行刑之陳述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