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余信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余信昭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信昭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為一種特別之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各款之規定,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比例、平等、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71號刑事裁定參照)。又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犯罪類型」者,例如複數竊盜、施用毒品或詐欺犯行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或社會法益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得酌定較高之應執行。
三、經查:
(一)受刑人余信昭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至7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日前,本院則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先敘明。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違反法律規範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所造成危害、各該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所犯數罪之時間、空間密接程度,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以及受刑人於民國115年1月29日陳述意見狀並未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具體意見等情,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至受刑人雖於陳述意見狀表示:因本案要與前案數罪併罰,且後續還有另案,所以暫不定應執行刑等語,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俱非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已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規定要件,自應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不以經受刑人同意為前提,是受刑人此部分拒絕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尚非可採,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解怡蕙法 官 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附表】受刑人余信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共3罪)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9/6月間-109/7/2 109/7/30-109/10/6、109/4/21-109/4/22、 109/7月底-109/8/19 109/11月初-109/1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189號、111年度偵字第5476、7041、1520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060、1342號、112年度偵字第8730、8731、8732、87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96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96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961號 判決日期 114/04/23 114/04/23 114/04/23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96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96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9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5/27 114/05/27 114/05/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44號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44號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44號
受刑人余信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0/9/3-110/9/27 109/10間-110/1/25 110/6月間-110/6/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189號、111年度偵字第5476、7041、1520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060、1342號、112年度偵字第8730、8731、8732、87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96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96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961號 判決日期 114/04/23 114/04/23 114/04/23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96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96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9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5/27 114/05/27 114/05/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44號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44號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44號受刑人余信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偽造有價證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 110/3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189號、111年度偵字第5476、7041、1520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060、1342號、112年度偵字第8730、8731、8732、87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961號 判決日期 114/04/23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9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5/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