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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42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廖仕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832號)裁定如下:

主 文廖仕斌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及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合併聲請定執行刑之事實,有各判決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准許。

三、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共15頁,除了詐欺及許多毒品案件,民國110年開始觸犯竊盜罪,從普通竊盜罪嚴重到附表編號4共同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坦承犯行於本院判決確定之訴訟耗費程度;仍有毒品及竊盜案件,共3件,偵查中;附表編號1至3共3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定執行刑1年1月,減除宣告刑2月;受刑人對定執行刑之陳述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