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7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孟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孟澤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孟澤(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妨害自由、恐嚇取財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3、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佐。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各該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所犯數罪之時間、空間密接程度,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裁定如主文。

三、受刑人陳述意見雖表示: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具狀聲明異議聲請回復原狀,希望可以回復提起上訴之權益,請求本院准許回復原狀程序等語,然本件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符合前揭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定刑;受刑人雖為上開表示,但並未提出任何事證可認已就附表編號4所示案件聲請回復原狀,且本件係本院依檢察官聲請辦理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聲請回復原狀亦非本院所得審酌,是受刑人陳述意見請求本院准許回復原狀等語,自非可採,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法 官 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兆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附表:附表:受刑人林孟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恐嚇取財得利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6萬元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間至112年7月14日 111/03/19 112年3月下旬至112年5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384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784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7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127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19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19號 判決日期 114/05/20 114/07/15 114/07/15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127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19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5/20 114/08/25 114/08/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64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304號(編號2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304號(編號2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附表:受刑人林孟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8月 併科新臺幣10萬元 犯罪日期 112/03/0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935號 判決日期 114/10/02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9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03/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56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