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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4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444號

115年度聲字第2446號115年度聲字第2448號115年度聲字第247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萬庭

彭奕凱

蔡杰諳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3林德凱

送達代收人徐佳資 住新竹縣○○市○○○街0段00號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8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萬庭、彭奕凱、蔡杰諳、林德凱於分別繳納相關費用後,均准予交付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814號案件於民國115年4月16日、115年5月14日準備程序、115年6月25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非正當目的之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陳萬庭、彭奕凱、蔡杰諳、林德凱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15年度上訴字第814號審理,為核對民國115年4月16日、115年5月14日準備程序、115年6月25日審理期日筆錄之正確性,俾便提供為上訴第三審之理據,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聲請許可交付本案於前開庭期之法庭錄音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明確。

三、查聲請人陳萬庭、彭奕凱、蔡杰諳、林德凱為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814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為確認審判筆錄記載有無錯誤、遺漏,以為主張當事人訴訟權益之需,聲請交付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814號案件於115年4月16日、115年5月14日準備程序、115年6月25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已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且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第3項所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之情形,應予准許,爰裁定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禁止聲請人非正當目的之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法 官 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進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