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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4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452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張雲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627號)裁定如下:

主 文A01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觸犯對未成年人性交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及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合併聲請定執行刑之事實,有各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准許。

三、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受刑人的法院前案紀錄表共7頁,民國106年開始觸犯法禁,從竊盜罪、侵占罪到妨害自由罪、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製造少年性影像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對少年犯詐欺取財罪,犯行日益嚴重;附表編號1,觸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共兩罪,坦承犯行,各處1年8月有期徒刑,宣告刑共3年4月有期徒刑,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幾乎減除1罪之宣告刑(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應更正為1年8月,共兩罪,曾經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2,觸犯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編號4,觸犯2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加重其刑至1/2,處有期徒刑3月;附表編號3,觸犯2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取財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加重其刑至1/2,處有期徒刑3月;編號2至4各罪在本院審理期間,受刑人另涉犯兩件詐欺案件,審理中(本院卷第46頁)顯示受刑人並未因訴追程序而知所警惕;受刑人對定執行刑無意見陳述,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