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58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語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1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語彤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語彤因侵占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聲請書漏載同條第1項第1款,應予補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林語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本院係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133、135至142頁)。茲因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民國111年8月2日)前,且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因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3頁),則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類型、罪質、手段並不相同,犯罪動機、目的、侵害法益亦有異,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考量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呈現之主觀惡性與犯罪危害程度、整體非難之評價程度,再參酌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具狀表示:受刑人於114年度上易第1378號判決審理期間坦承不諱,雖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但已全數繳回犯罪所得,審酌已有悔改之心,給予適當之刑;另懇請於合併定執行刑後,簽發後按執刑指揮書時,一併審酌送交監獄辦理重新核算假釋事宜,確認受刑人是否仍符合假釋要件等語(見本院卷第151至155頁),依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於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之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1年以上,各宣告刑之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2年2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至受刑人雖陳稱:請重新確認受刑人是否符合假釋要件等語,然是否准予受刑人假釋,應由監獄本其行政職權為獄政管理之累進處遇及申報假釋事項,並非受理定應執行刑法院所得審酌,併予敘明。
四、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於112年12月26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已執行完畢(聲請意旨就此部分有所漏載),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已於114年7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38至141頁)。
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其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前揭說明,仍應就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至於附表編號1、2所示已執行之有期徒刑,僅係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之折抵問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法 官 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惠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恐嚇取財 詐欺取財 業務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12/14 108年6、7月間某日 108/05/31- 108/09/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927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續字第33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續字第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167號 111年度訴字第122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1378號 判決日期 111/08/02 113/10/29 114/10/1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士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167號 111年度訴字第122號 115年度台上字第174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8/02 113/11/26 115/05/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年度執字第5068號(已執畢)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384號(已執畢) 士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4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