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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6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9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雍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1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雍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雍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

三、經查:㈠本院以書面向受刑人詢問並予以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

表示其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3罪刑,犯罪時間密接、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果有限、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請審酌其偵審自始坦承犯行、職責販毒掌機兼司機之末端角色、販賣次數少與數量非鉅之犯罪情狀與態度等節,及其父母年事已高,希冀從輕量刑,以啟自新等語,此有受刑人所陳之刑事陳報狀在卷(見本院卷第149頁)可稽,合先敘明。㈡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均在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10年8月19日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分別為附表編號1所示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1罪)、附表編號2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3罪),綜合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關連、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就各罪為整體犯罪非難評價,本於刑罰規範及恤刑之目的、刑罰經濟、責罰相當及平等原則,於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即各宣告刑之最長刑期有期徒刑3年10月以上,合併刑期有期徒刑13年4月以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㈣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然與

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該已執行之刑,僅係執行時折抵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曹馨方法 官 黃弘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育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共3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16日 109年8月29日(共2次)、 109年9月2日(1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3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839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25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5590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10日 114年12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978號 115年度台上字第209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8月19日 【已執畢】 115年7月30日 備註 ⒈編號2所示之3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2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該定應執行刑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5590號判決撤銷,嗣經最高法院以115年度台上字第209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