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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7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754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王咏杰

(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855號)裁定如下:

主 文王咏杰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及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合併聲請定執行刑之事實,有各判決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受刑人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准許。

三、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編號1,觸犯2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下同)1萬5000元以下罰金毀損罪,坦承犯罪,處有期徒刑3月,於本院判決確定;編號2、3共兩罪,均觸犯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殺人罪,未遂,犯後態度皆未坦白認罪,但與編號3之告訴人廖○儒達成和解並賠償50萬元,各處有期徒刑7年6月、8年6月,總宣告刑16年有期徒刑,寬減刑期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2月,均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之訴訟耗費;受刑人對定執行刑之意見陳述,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呂煜仁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