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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7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76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洟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洟銨犯如附表編號1至6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洟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書附表編號41、42關於犯罪日期誤載之處業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2項、第42條第3項(檢察官補聲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罰金部分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等定有明文。又罰金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附表所

示各法院判處如本件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有誤,其附表編號41、42之「犯罪日期」欄位均應更正為「111/10/17」),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至5所示判決確定日即112年3月28日(最早確定日)前所犯,本院為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本院卷第59至319頁、第379至422頁)可憑。又附表編號7、8、32、64所示各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之罪,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欄所示),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3至35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經本院函詢受刑人意見,其表示無意見,有「臺灣高等法院

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在卷足憑(本院卷第431頁)。爰審酌本件受刑人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之外部界限(即各宣告刑之最長刑期有期徒刑2年6月以上,總刑期有期徒刑75年1月以下,惟定刑上限為30年)、附表編號7、64所示併科罰金刑刑度之外部限制(即最多額罰金新臺幣40,000元以上,總額為70,000元以下);而其中各罪曾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即附表編號1至9各罪,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10至18各罪,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20至24各罪,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25至31各罪,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58至63各罪,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合計有期徒刑47年10月);並斟酌:1.附表所犯各罪中編號1至6、8至31、33至63為參與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或車手至ATM領款,編號7、64為提領人頭帳戶幫助詐欺集團取款,此部分各罪間犯罪日期接近、犯罪情節均近似或相同,惟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罪質類同,行為手段也雷同,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可酌定較低之執行刑避免過度執行刑罰;2.附表編號32、64分為轉讓偽藥(含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販賣第三級毒品咖啡包之犯行,犯罪態樣、侵害法益與罪質與前開⒈部分犯行不同;並考量上開各罪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以前揭外部界限與內部界限為基礎,暨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分別就有期徒刑、罰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連雅婷法 官 廖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筑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