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8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82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震威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593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李震威(下稱被告)配偶預產期為民國115年9月20日,被告希望可以陪伴配偶度過剩餘的孕期及生產,被告願提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保證金,懇請准予交保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定有明文,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被告固得隨時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以案件未經判決確定前尚在羈押中者為限,如已在該案判決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其聲請自屬於法不合。

三、經查:㈠被告前經本院認犯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係經通緝到案,且被告因涉犯多起案件,經其他法院或地檢署通緝,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法定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日執行羈押在案。

㈡被告固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此部分犯行業於115

年9月2日因其撤回上訴而確定,嗣於115年9月24日經本院函送臺灣高等檢察署執行等情,有本院函文在卷可憑。是本案已經確定,將檢卷移送檢察官依法執行,揆諸前揭說明,案件已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已非本院羈押中之被告,自無具保停止羈押問題,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文家倩法 官 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