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83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家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1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家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復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其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固包括數罪中最後審理犯罪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不及於第三審之法律審及因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程序判決,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亦包括「最後審理科刑事實並諭知實體判決之法院」。蓋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之修法意旨係尊重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之處分權,減輕上訴審之負擔,法院得僅於當事人設定之上訴攻防範圍予以審理,而於上訴審改採罪、刑分離審判原則,但於第一審判決後,倘當事人明示僅就量刑部分上訴,第二審法院仍應以第一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為量刑妥適與否之審查,並為實體判決,且法院對被告為具體科刑時,關於被告有無刑罰加重、減輕或免除法定刑之具體事由,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屬有關行為屬性事由(動機、目的、所受刺激、手段、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之程度、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及行為人屬性事由(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暨其他影響量刑之因素,俱屬法院對被告科刑時應予調查、辯論及審酌之事項及範圍,因此第二審法院關於「刑」之審判範圍,尚非僅限與犯罪事實無關之一般個人情狀事由,仍包括與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攸關及其他有特殊犯罪情狀而依法予以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處遇等科刑事由之判斷,依此所為實體判決,自宜為相同解釋,否則,在當事人明示僅就刑之一部上訴時,倘第一審判決之量刑業經第二審法院撤銷改判確定後,於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時,即生仍由第一審法院審查上訴審判決之怪異現象,而與定刑之本質及審級制度之本旨有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又就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雖受刑人前僅就量刑部分上訴本院,惟本院既以第一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為量刑妥適與否之審查,並為實體判決,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向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即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2384號)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參照前揭說明,本件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
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於各刑中最長期以上(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以下,即不得逾有期徒刑10年8月,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及罪質相同,且犯罪時間密接(民國113年4月11日至同年4月23日),及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且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71頁),爰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伊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陳家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2罪) 犯罪日期(民國) 113年4月23日 113年4月11日 113年4月18日 113年4月21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偵字第5980號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33號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54號、113年度偵字第152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23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14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60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16日 113年10月25日 114年1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23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14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60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8日 113年12月5日 114年3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456號(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執助字第657號) 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7202號 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2678號(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執助字第2452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民國) 113年4月20日 113年4月22日 113年4月19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偵字第27982號 113年度偵字第40114號 114年度偵字第155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365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 114年度訴字第1035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16日 114年7月31日 114年8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365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 114年度訴字第103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9月16日 114年9月5日 114年10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8984號(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執助字第5611號)(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 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2167號 彰化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5895號(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執助字第5650號)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民國) 113年4月12日 113年4月15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偵字第27177號 113年度偵字第554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841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2384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29日 115年5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841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23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12月3日 115年6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執字第264號(新北地檢署115年度執助字第358號) 新北地檢署115年度執字第107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