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935號聲 請 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建瑜律師被 告 陳玉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號),聲請檢閱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檔案,就所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建瑜律師為確認被告陳玉蘭受調詢及偵訊記載筆錄與實際陳述內容是否相符,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被告陳玉蘭之調詢及偵訊之錄音錄影檔案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被告陳玉蘭之選任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之訴訟防禦權,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光碟,已敘明其正當目的,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光碟;並依上開規定,諭知聲請人就所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何孟璁法 官 陳麗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附表:
編號 聲請交付之光碟 1 被告陳玉蘭於民國107年7月9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之調詢光碟 2 被告陳玉蘭於107年7月9日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之偵訊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