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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9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946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 人 歐信宏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5年度執助莊字第104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執助莊字第1042號執行指揮書關於歐信宏之「羈押及折抵日數」欄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歐信宏(下稱受刑人)因羈押折抵刑期為民國112年11月22日至112年12月28日日止,計37日折抵刑期,而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執助莊字第1042號執行指揮書僅抵折112年11月22日至112年11月28日,計7日刑期,是否執行指揮不當,而少計算30日,造成受刑人人身自由受損,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274號判處罪刑後,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44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扣案之iPhone 11黑色手機1支沒收。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115年1月15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本院卷第17至18頁),則本院為實際諭知罪刑之法院,受刑人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執助莊字第1042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查受刑人前因本案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羈字第832號裁定羈押,羈押日期自112年11月22日至112年12月28日因當庭釋放出所等情,有本院在監押全國紀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卷第13、17、20頁),是受刑人因本案羈押期間確自112年11月22日至112年12月28日無訛。然觀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執助莊字第1042號執行指揮書上,在「羈押及折抵日數」欄內,記載「羈押自112年11月22日至112年11月28日止」(本院卷第11頁),顯有違誤之處,造成受刑人之不利益,受刑人執此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即有理由。

(三)從而,本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執助莊字第1042號執行指揮書既有上述違誤,自屬難以維持,應由本院將上開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上關於「羈押及折抵日數」欄部分予以撤銷撤銷,並由檢察官更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馮昌偉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均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