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947號聲明異議人 粟振庭即 受刑人上列受刑人聲明異議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粟振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及駁回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聲請之函文,逾期駁回。
理 由
一、受刑人粟振庭以刑事聲明異議狀記載案號基檢分丙114執聲他424字第11490163140號執行指揮書,陳述該指揮書函轉法務部辦理合併定應執行刑,經法務部以法矯署決字第11401046420號函駁回合併定刑之請求,因而聲明異議,並未提出聲明異議所指之執行指揮書及駁回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聲請之函文,無從具體審究聲明異議內容。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呂煜仁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