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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9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99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健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2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健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健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0條第2項、第1項但書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㊃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民國113年3月7日判決確定日期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再者,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7至9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10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至9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附表編號3至6為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附表編號10為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各罪均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使詐欺所得經由提領而生金流斷點,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使詐欺被害人與偵查犯罪機關難以追查犯罪所得,顯見各罪侵害之法益、行為手段、罪質相同,考量各次詐欺犯罪時間集中於111年1月4日至111年1月12日間,犯罪目的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復考量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傷害罪,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罪質、犯罪目的,與上開屬於財產犯罪之洗錢罪有別,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考量各罪犯罪時間之間隔、定刑之外部性界限與內部性界限(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8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及罰金部分曾定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9萬元)、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之人格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分別就其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唐 玥法 官 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于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傷害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40,000元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犯罪日期 111/01/07 111/02/09~111/02/10 111/01/10~111/01/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465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562號等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618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高雄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527號 112年度訴字第448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915號 判決日期 113/01/23 113/09/05 114/01/17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高雄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527號 112年度訴字第448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915號 確定日期 113/03/07 113/10/16 114/02/26

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併科新臺幣80,000元 有期徒刑6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6月(2次)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犯罪日期 111/01/07 111/01/10 111/01/10~111/01/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481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5446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480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697號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665號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488號 判決日期 114/02/08 114/03/20 114/03/20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697號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665號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488號 確定日期 114/03/12 114/04/23 114/04/23

編號 7 8 9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併科新臺幣60,000元 有期徒刑1年、併科新臺幣50,000元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新臺幣60,000元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新臺幣90,000元 有期徒刑11月 併科新臺幣40,000元 犯罪日期 111/01/10 111/01/04~111/01/07 111/01/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984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4812號等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21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00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790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823號 判決日期 114/03/28 114/07/24 114/07/31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00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790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823號 確定日期 114/05/07 114/08/25 114/09/03

編號 10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犯罪日期 111/01/0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21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823號 判決日期 114/07/3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823號 確定日期 114/09/03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