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002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連詩雅律師被 告 梁慶飛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聲請核發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連詩雅律師為維護被告梁慶飛之法律利益,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之選任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之訴訟防禦權,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光碟,已敘明其正當目的,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光碟;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蔡羽玄法 官 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聲請交付之光碟 1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0945至10950號被告梁慶飛等證券交易法等併案審理卷附光碟2片 2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0679至10692號被告梁慶飛等證券交易法等併案審理卷附光碟5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