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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0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008號聲 請 人 AW000-A112287D(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AW000-A112287B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4度侵上訴字第172號),聲請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W000-A112287D(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係本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72號案件之被害人AW000-A112287(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之父,爰聲請獲知該案件刑事訴訟資訊等語。

二、按檢察機關或法院得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聲請,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被害人資訊獲知平台服務,聲請法院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第3點前段、第7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雖非被害人本人,然其為被害人之父,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參照前開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之立法理由說明「被害人具有程序主體地位,被害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依刑事訴訟法亦享有一定之程序地位,為使被害人或其家屬及時掌握案件進行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爰明定被害人或其家屬為利用本平台服務之聲請人」,是聲請人既為被害人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而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乃性侵害犯罪之案件,雖得聲請以上開平台獲知訴訟程序進行之資訊,惟本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72號判決正本分別經檢察官於民國115年5月21日收受,及經郵務機關於115年5月20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戶籍所在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檢察官、被告迄均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有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可考(附於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72號卷)。從而,聲請人聲請欲獲知刑事訴訟資訊之上開案件,既已判決確定,非屬審判中案件,其聲請即乏依據,本院無從予以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葉力旗法 官 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儒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