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03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科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科元犯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述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15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7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之時間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附表所示罪刑,各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罪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有期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刑度之外部界限,即最長刑度為附表編號3之有期徒刑2年,附表合併其執行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77年4月,但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不得逾30年。又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均係對同一被害人犯之,係利用其身為被害人AD000-A113320號(下稱A女)之父親身分,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所為利用權勢猥褻罪(36罪)、利用權勢猥褻罪(22罪)、利用權勢性交罪(2罪)及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6罪)等罪,犯罪期間自108年7月起至113年5月間止,長達近5年,雖所犯罪名及侵害程度不同,惟犯罪手法及情節相近,侵害法益及罪質亦屬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應屬較高,復衡酌其所犯罪數多達66罪,兼衡各罪所生危害程度,暨衡酌本件犯行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質、刑罰經濟原則與應受矯正之必要程度等內部界限,再考量於附表編號5之罪經本院由第一審所判處之有期徒刑7年2月、7年2月,各改判為有期徒刑1年6月、1年6月,而附表各罪前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6月,併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刑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林記弘法 官 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成年人故意對少年 利用權勢猥褻 利用權勢猥褻 利用權勢性交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36罪) 有期徒刑1年 (22罪) 有期徒刑2年 (2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至111年7月(A女滿18歲生日以前) ①111年7月9日(A女滿18歲生日後至112年2月) ②112年2月至113年5月期間某14日 ③113年5月19日 112年2月至113年5月間某2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偵字 第29912號、113年度偵字第33025號、追加起訴114年度蒞追字第1號 113年度偵字 第29912號、113年度偵字第33025號、追加起訴114年度蒞追字第1號 113年度偵字 第29912號、113年度偵字第33025號、追加起訴114年度蒞追字第1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侵訴字 第135號、114年度訴字第26號 113年度侵訴字 第135號、114年度訴字第26號 113年度侵訴字 第135號、114年度訴字第26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18日 114年3月18日 114年3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侵訴字 第135號、114年度訴字第26號 113年度侵訴字 第135號、114年度訴字第26號 113年度侵訴字 第135號、114年度訴字第26號 確定日期 114年4月30日 114年4月30日 114年4月30日 備 註編 號 4 5 罪 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8月(3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2罪) 犯 罪 日 期 ①109年6月1日 ②109年6月21日 ③111年2月8日 ④111年3月13日 ①109年6月3日 ②111年5月11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偵字 第29912號、113年度偵字第33025號、追加起訴114年度蒞追字第1號 113年度偵字 第29912號、113年度偵字第33025號、追加起訴114年度蒞追字第1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侵訴字 第135號、114年度訴字第26號 114年度侵上訴字 第111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18日 115年3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侵訴字 第135號、114年度訴字第26號 114年度侵上訴字 第111號 確定日期 114年4月30日 115年4月29日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