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04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靜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靜如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靜如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556號裁定參照),此即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
三、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參照前揭說明,本件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於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即附表編號2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以上)、附表編號1至7宣告刑之總和以下,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7原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暨附表編號1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之總合(即不得逾有期徒刑6年4月),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期間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各罪犯罪時間相近、犯罪手法類似,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刑罰效果允宜遞減,並考量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受刑人表示:其另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請一併定應執行刑云云(本院卷第327頁),惟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屬其職權之行使,法院尚無干預之餘地,倘被告上揭案件嗣經判決確定,且與本案各罪間確合於數罪併罰,受刑人仍得依法請求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當不致影響其數罪合併執行之權益,是受刑人所為上開意見表示,尚難拘束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適法性,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林幸怡法 官 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6月(共3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07月31日~108年08月01日 108年07月15日~108年07月23日 108年07月15日~108年07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6960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906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9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73號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09號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09號 判決日期 114年02月07日 114年12月29日 114年1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73號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09號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09號 判決日期 114年03月27日 115年02月04日 115年02月0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143號 編號2-7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桃園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647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共3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105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49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07月15日~108年08月01日 108年07月15日~108年08月01日 108年07月15日~108年08月0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906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906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9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09號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09號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09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29日 114年12月29日 114年1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09號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09號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09號 判決日期 115年02月04日 115年02月04日 115年02月0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2-7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桃園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647號編 號 7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共7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04月28日~108年07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9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09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09號 判決日期 115年02月0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編號2-7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桃園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6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