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055號聲 請 人 羅裕傑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1233號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在地院審理終結無異議,且在社會上也有穩定的人力工作,並無反覆實行再犯罪之可能,又是家中經濟來源,父親也已年邁需人照顧,懇請給予以具保、責付的方式替代羈押,聲請人開庭一定準時到庭等語。
三、查本案被告前經訊問後坦承竊盜犯行,且有卷內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實重大,而依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證被告先前已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卻仍不知悛悔向上,又於民國115年4月19日2時許至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淡水馬偕醫院恩典樓分別竊取本案多達7名被害人之財物,顯見確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且無從以具保、責付的方式替代羈押,而有羈押之必要,否則無從預防被告再犯,堪認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法 官 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宇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