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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0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07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海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1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海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海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宣告刑,前經各該編號「備註」欄所示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尚未全部執行完畢,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裁定在卷供參。足認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尚未執行完畢,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是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本院審酌附表所示各罪之最長宣告刑為有期徒刑6年8月,暨定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即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計為有期徒刑38年6月,已逾有期徒刑之定刑上限即有期徒刑30年)、內部界限(即編號1至3所示數罪前定之執行刑加計編號4、5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12年);併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與毒品相關,暨各罪犯罪型態、罪質、犯罪動機、侵害法益之異同、犯罪時間間隔、罪數等一切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考量本院詢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後,受刑人表示對於自己所為深感懊悔,了解毒品對於社會之危害,每月固定捐款予弱勢團體以示懺悔,家中尚有年邁雙親待扶養,請求從輕酌定執行刑等意見,此有刑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刑事意見陳述書、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悔過書、刑事聲請書狀及檢附之捐贈收據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5頁、第85頁至第95頁、第103頁、第107頁至第111頁),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柯姿佐法 官 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附表 受刑人林海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②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3年4月(1罪) ②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①有期徒刑5年6月(共2罪) ②有期徒刑6年2月(1罪) 有期徒刑6年8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13日至同年月19日 110年9月26日至同年10月8日 ①111年2月16日至同年月17日間某時 ②111年2月2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110年度偵字第342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26540號 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74328、74329、7433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790號 111年度訴字第1106號 112年度訴字第1466號 判決 日期 111年9月29日(聲請書誤載為為111年5月31日) 112年3月29日 113年6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新北法院 新北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14號 111年度訴字第1106號 112年度訴字第1466號 確定 日期 112年2月9日 112年12月21日 113年7月16日 備註 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並經本院、最高法院以編號1所示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新北檢113年度執助字第2434號) 編號2所示之罪業經同編號所示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新北檢113年度執字第844號) 編號3所示之罪業經同編號所示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新北檢113年度執字第11175號) 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9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並經本院以114年度抗字第47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新北檢114年度執更字第1825號)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中旬 111年3月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15720、32037、39944、40819號 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15720、32037、39944、4081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840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840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2月16日 114年12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840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840號 確定 日期 115年2月3日 115年2月3日 備註 新北檢115年度執字第3090號 新北檢115年度執字第3090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