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1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趙事邦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1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趙事邦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事邦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4款(聲請書誤載為第1款應予更正)、第2項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為憑。又受刑人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四、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罪及詐欺罪,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09年7月至110年5月間,其罪質、所侵害之法益、犯罪情節相似。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所犯上開諸罪之犯罪類型差異,於併合處罰時,考量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暨考量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原審宣告緩刑後,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撤緩字第143號裁定撤銷緩刑,又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業經原審判決時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及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無意見之表示(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總體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就附表編號1至5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部分,因僅有一罪宣告罰金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法 官 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5日前某時許 109年7月25日某時許 109年8月1日23時7分許 偵 察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35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90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90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383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923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923號 判 決 日 期 112/8/23 114/10/28 114/10/2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383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923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9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0/11 114/11/28 114/11/28 是 否 得 易 科 罰 金 否 否 否 是 否 得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是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保字第653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554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554號 編號2至5經原判決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附表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23日14時 21分許 109年8月1日14時52分許 偵 察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90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90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923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923號 判 決 日 期 114/10/28 114/10/2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923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9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11/28 114/11/28 是 否 得 易 科 罰 金 否 否 是 否 得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554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554號 編號2至5經原判決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